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 Paul Atkins 周二表示,SEC 正在推動一套針對加密資產的全新監管框架,目標是結束市場多年來對「何種加密資產屬於證券」的爭議,並透過代幣分類、投資契約解釋,以及「安全港」安排,為加密企業在美國募資與營運提供更清晰的合規路徑。
Atkins 周二出席在華盛頓舉行的「DC Blockchain Summit」演說時指出,SEC 正在實施一套代幣分類與投資契約解釋框架,明確將數位商品(digital commodities)、數位收藏品(digital collectibles)、數位工具(digital tools),以及符合《GENIUS Act》的支付型穩定幣(payment stablecoins),列為不被視為證券的資產類別。相較之下,仍受證券法規範的,將主要是代幣化的傳統證券(digital securities)。
Atkins 表示,即便某項加密資產本身不被界定為證券,若其發行與銷售方式構成投資契約,仍可能落入聯邦證券法範圍。但新框架也將更進一步說明,當發行方已完成、或永久停止其承諾的關鍵管理工作後,相關加密資產可望脫離證券法的約束。
他強調,SEC 的新解釋將要求專案方清楚披露其對投資人作出的承諾與陳述,並且這些使投資人產生依賴的管理努力,必須是「明確且不含糊」的。這代表監管邏輯將更聚焦於發行過程中的承諾、資訊揭露與管理責任,而非僅以資產形式本身作為判斷依據。
在具體制度設計上,Atkins 預告 SEC 未來幾周內,預計將考慮釋出擬議規則供公眾評論,核心方向包括三大機制。
首先是「新創豁免」(startup exemption)。依 Atkins 的構想,這將是一項具時限性的註冊豁免安排,適用於涉及特定加密資產的投資契約發行,期限可能最長達四年,並允許開發者在此期間內推進專案成熟化。該豁免也可能允許專案在四年內募資最高約 500 萬美元,同時需向 SEC 提交通知,並在退出豁免機制時完成申報。
其次是「募資豁免」(fundraising exemption)。 Atkins 提出,SEC 可考慮建立新的發行豁免規則,允許符合條件的發行人在 12 個月內募得最高約 7500 萬美元,並可同時保留使用其他證券法豁免條款的彈性。根據設想,發行人需向 SEC 提交揭露文件,內容將包括原則性揭露、財務狀況說明與財務報表。
第三則是最受市場關注的「投資契約安全港」(investment contract safe harbor)。 Atkins 表示,這項安排將讓某些加密資產在發行人完成其先前承諾的核心管理工作後,不再被視為落入「證券」定義,為發行方、交易平台與投資人提供更具規則基礎的法律確定性。
Atkins 當天拋出安全港提案,使加密企業更容易出售代幣與籌集資金,這被視為 SEC 對數位資產產業立場進一步制度化的訊號。
此外,他也特別點名 SEC 委員 Hester Peirce,稱本次監管構想直接承襲她在 2020 年提出的「Token Safe Harbor」理念,顯示 SEC 內部長期主張對加密資產採取更明確、非單純執法導向監管的人士,如今已在政策設計上取得實質影響力。
〈SEC 擬終結加密貨幣監管灰區!主席 Paul Atkins 推「安全港」、募資豁免新制〉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區塊客》。


